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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平台排名 米塞斯的幽灵:对其争议性方法论主张的重新考察
发布日期:2025-04-19 22:20    点击次数:193

配资平台排名 米塞斯的幽灵:对其争议性方法论主张的重新考察

原文标题:Spectres of Mises: controversial methodological claims reassessed配资平台排名,原载于《经济方法论》(Journal of Economic Methodology)2024年第31卷第3期。链接见文末。

作者简介:Diogo Lourenço 和 Mário Graça Moura 均任职于葡萄牙波尔图大学(University of Porto)经济与管理学院,并担任该校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成员。

摘要

本文重新审视了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两项核心方法论主张。其一,所有行动本质上都是理性的;其二,人类心智在逻辑结构上具有普遍一致性。尽管这两项主张都难以完全接受,但我们认为,它们各自都蕴含着重要的思想价值。米塞斯的相关论述依然为我们理解行动与心智、进而深化对经济学的认知,提供了深刻而有益的启发。

1. 引言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著作因其独特且毫不妥协的表达方式而始终富有争议,尤其是在方法论方面更是如此。在他看来,经济理论属于「人类行动一般理论,即行动学」(praxeology)的一部分。行动学则可由一组先验原则加以演绎,这些原则既无法通过经验推导,也不能借助经验加以检验。

因此,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对这一理念加以嘲讽并不令人意外;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甚至评论道,米塞斯「关于经济科学基础的论述极具个人风格且带有强烈教条色彩,令人不解的是居然有人会认真对待这些观点」。尽管如此,米塞斯的主张的确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穆瑞·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指出,行动学在方法论上与一些早期经济学大师,如西尼尔(Senior),存在相似之处。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则建议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比以往更加认真地对待米塞斯这位『教条主义者』所倡导的极端理性主义与行动学立场,尽管这种立场如今可能早已不合时宜」。

也有一些具有奥地利学派倾向的学者在深入分析米塞斯的方法论后,选择保持批判距离。保罗·路易斯(Paul Lewis)认为,试图将经济理论奠基于一种关于人类心智逻辑结构的不可质疑的内省性知识之上,这种尝试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其问题与米塞斯在反驳社会主义计算可能性时所使用的论证方式极为相似。唐·拉沃(Don Lavoie)与维吉尔·斯托尔(Virgil Storr)则指出,米塞斯在「行动学」的永恒真理与「一个人生活和行动所处的社会环境的知识」(他称之为「心理社会学」thymology)之间所做出的鲜明区分,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重新评估米塞斯的两项核心方法论主张。我们认为,这两项主张都无法被无保留地接受,而前文所述的「鲜明二分」也导致了他的某些误判。但我们同时主张,这些主张中确实蕴含着一定的真理,米塞斯的思考依然为经济学家理解行动与心智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首先探讨的,是米塞斯关于「行动本质上必然是理性的」这一断言。非理性无疑是科学解释和常识性行为解释中的常见要素,尤其在经济学中尤为重要,尽管「非理性行动」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某种矛盾。米塞斯通过否定非理性归因在科学中的正当性,来规避这种矛盾。然而,正如我们将要论证的那样,将一个人的行为描述为非理性的做法,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与他自己关于行动与理性本质,以及关于社会科学解释的诸多思考是一致的。米塞斯之所以未能意识到这种概念上的可能性,是因为他忽视了我们在日常实践中用以理解彼此行为的方式。

尽管如此,在某种程度上,米塞斯的观点仍可得到辩护,因为将行为归为非理性,确实会削弱我们在日常生活与经济学中所依赖的那种理解力。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看,将非理性视为「最后的解释手段」,是有其合理依据的。

我们考察的第二项主张是米塞斯关于「行动者的心智具有共同的逻辑结构」这一断言。如果该主张属实,将有力支持行动学及其所代表的经济学具备普遍适用性的信念。同时,这一主张也与过去和当下关于不同阶级、种族或其他身份群体的心智是否彼此割裂的争论密切相关。我们尝试厘清并界定米塞斯这一主张的范围,并认为该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成立的,但其论证并不充分。他似乎接受一种与我们完全不同的心智存在的可能性。然而,结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理解他人行为的实践进一步反思,我们反而得出结论:一个能够思考与行动的存在,其思维方式必定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相似。另一种可能性并不是一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而是根本缺乏思维或行动。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概述米塞斯的方法论,这里的「方法论」一词涵盖认识论与本体论的反思。我们将审视米塞斯的论述,在必要时借助其诠释者的观点,并为后续讨论提供背景。第三与第四部分将分别探讨米塞斯关于「行动必然是理性的」和「所有人类心智具有类似逻辑结构」的主张。第五部分为总结评论。

2. 米塞斯方法论的初步说明

在本节中,我们将说明米塞斯的方法论如何建立在对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双重拒斥之上。先验的行动学以经验性的心理社会学为对应。对于行动学命题的适用性判断,例如某一事件是否首先构成行动,属于心理社会学的范畴。因此,经济解释既依赖于行动学的定理,也依赖于心理社会学的判断,后者提供所有的经验或历史内容。米塞斯关于先验知识与外部世界之间关系的评论,表明其理论在「施加主义」(impositionism)与「反映主义」(reflectionism)之间存在某种分歧。

2.1. 反对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

理解米塞斯方法论的一个便捷切入点,是他对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的批判。这两个术语本身具有多变性,尤其是前者,但米塞斯对它们的理解十分明确。对他而言,「实证主义认为,科学的任务仅限于对感官经验的描述与解释」。这一立场之所以站不住脚,是因为「真正关键的一步在于构建假设」,而「假设本身已是对经验的理智加工」。

实证主义者将自然科学中的实验程序视为科学知识的唯一来源,一个不采用这些方法的学科「就不构成科学」。但米塞斯反驳说,确实存在某些可以进行科学研究的主题,其本质却无法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加以阐明——尤其是人类行动。在社会世界中进行可控实验,或在复杂的社会事件中分离出多种共因,是一项徒劳的努力。此外,对于在客观上或观察上相似的情境,个体的主观反应往往却不相同,反之亦然。因此,若要理解人类行为,就必须考察「行动者所赋予刺激的意义,以及其回应所指向的目标」。

然而,目的论解释的放弃正是自然科学的基本特征,因为自然科学「没有处理观念与目的性所需的智性工具」。因此,除了承认一种二元论别无选择——但这并非本体论意义上的二元论,因为「区分人类行动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并不是其所研究的事件本身,而是我们观察这些事件的方式」;而是一种「方法论上的二元论」,即将知识领域划分为两个独立的范畴:「一个是通常被称为自然的外部事件领域,另一个是人类思维与行动的领域」。

如前所述,米塞斯并不认为社会领域具有「经验上恒定的关系」。尽管如此,他仍将经济学视为一门命题性的科学,能够作出定性的预测,例如当价格下降时,需求数量趋于上升。因此,他对历史主义提出了批评。

在米塞斯看来,历史主义主张「追求普遍有效的规律是徒劳的」,并认为「社会科学唯一恰当的方法是对历史上独一无二事件的具体理解」。在处理历史材料时,「所依赖的标准与一般规则应当从这些材料本身抽象出来,而不能借用任何其他来源」。然而,「历史事实必须建立在既有定理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它们本身并不会自行说明意义」。因此,科学之所以可能,前提是我们的知识中必须存在某种先于经验的内容,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定的时间与地点。

2.2. 行动学、心理社会学与先验主义

上述所说的「某种东西」,指的正是人类行动的一般理论,即行动学,而经济学被认为是这一理论体系中发展最完善的部分。用米塞斯的话来说,行动学是一门「理论性的、系统性的科学,而非历史性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类行动本身,与具体行为所处的环境、偶然因素以及个体情况无关」。

因此,行动学「与人类行动的历史性科学根本不同」。它提供的知识适用于所有情境,只要这些情境完全符合其假设与推理中所预设的条件。这一点与心理社会学形成对比,后者是「对人类情感、动机、观念、价值判断和意志的认知……是对他人心智的洞察」。

在米塞斯的方法论中,行动学与心理社会学之间的区分至关重要。前者是理论性的、经由推理形成的概念体系,具有先验性、普遍性和一般性;而后者则属于历史性的、依赖直觉的理解活动,具有后验性、偶然性与特殊性。

行动学的推理方式是演绎的,其基本公设为:「人会行动」。鉴于米塞斯对除个体人类之外一切行动归因持怀疑态度,林斯比克勒(Linsbichler)认为,这一公设应明确表达为:「人会行动,且只有人才会行动」。因此,行动学的出发点是个体的人类行动。

这个基本公设,在米塞斯看来,相当于这样一个命题:「人总是渴望用一种更符合自身利益的状态去取代一种较不符合自身利益的状态」。任何行动背后,必然存在「某种不满足的感受,以及对更令人满意状态的想象」。但只有当行动者相信行动能够通过缓解这种不满足来改变现实世界时,行动才会发生。因此,行动预设了变动的观念,并必然涉及时间与因果这两个范畴。

此外,如果未来对行动者而言是确定无疑的,那么行动也就不会发生:「行动这一概念本身就已包含了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预设」。

如前所述,米塞斯认为行动学知识是先验的。他指出,「对人类行动本质的认识」来自内省而非经验:「这是一种属于我们的知识,因为我们是人……行动学的知识存在于我们之中,而非来自外部」。通过正确的行动学推理所获得的定理,被认为是确定无疑且不可争辩的,某种意义上能够传达出「关于真实事物的精确知识」。另一方面,行动学命题也可能是错误的,若其推理无效,或是不完整的,尽管如此,它们依然无法被经验所证伪。

不过,米塞斯的先验主义需要加以限定。对他而言,「只要适用条件得以满足,行动学定理就适用于一切情形,且无一例外」。但关于行动学命题在特定情境中是否适用,或具体指涉何物,这类判断并不属于行动学范畴,而是心理社会学的内容。这些判断来源于经验,并可被经验所证伪。

在米塞斯看来,心理社会学「一方面源于内省,另一方面是历史经验的沉淀。它是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所获得的知识」。因此,它似乎既指一种理解他人的能力或方法,也指这种理解所产生的结果。

我们的「心理社会学经验」,以及由此构成的「人类特质目录」,使我们能够对他人及其行为形成预期。也就是说,行动学可以解释行动的逻辑结构,但是否能将现实世界中的某个事件识别为「行动」,行动者的意图是什么等问题,则必须依靠心理社会学。这使得心理社会学对于社会科学的解释不可或缺。正如林斯比克勒所总结的那样:在米塞斯的框架中,社会科学中的解释与预测,至少包含一条行动学定理、一条通过心理社会学获得的关于边界条件的陈述,此外还可能包括逻辑、数学或自然科学中的命题。

由此我们或许可以理解,为何在米塞斯看来,行动学无法被经验所反驳或修正——这一立场正如科普尔(Koppl)所言,是「米塞斯先验主义的真正核心」。他坚持这样一条方法论规则:

「当理论与现实相冲突时,应当被否定的,总是那些关于边界条件的、高度主观且充满不确定性的心理社会学命题。所有经验性的内容都包含在通过历史理解所形成的命题之中。」

换句话说,历史是不可或缺的:理论的全部意义在于其应用。米塞斯几乎未留给理论以独立发言的空间……我们通常视为「理论」的许多内容,在他的框架中实际上都属于「历史」。

2.3. 理解上的分歧与替代理解:「施加主义」与「反映主义」

米塞斯常被批评为极端的先验主义者。然而,正如前一小节所示,这一解读并不必然从他的论述中得出。对米塞斯而言,社会科学的解释需要依赖心理社会学命题,而这些命题是后验性的。此外,一些后验性判断——例如关于货币是否存在的判断——也会被纳入经济理论,作为行动学推理的前提条件或假设。米塞斯明确指出,「科学的目的在于认识现实,它不是某种智力体操,也不是一种逻辑消遣」。

但他同时也强调,行动学命题之所以具有先验性质,是因为它们是分析命题;而「先验推理……只能产生重言式和分析判断」。这便引出了一个根本问题:如果行动学只能得出重言式结论,它又如何能够帮助我们认识现实?

将先验性与分析性混为一谈,暗示了一种对先验知识的「施加主义」理解。所谓施加主义者认为:「这类知识的内容,仅仅反映了某些由认知主体施加或铭刻于世界之上的形式或结构」。因此,「先验命题是空洞的,它们不包含任何内容,而显然,一个不具内容的命题无法描绘出其所对应理论对象中的任何(可理解的)事物」。施加主义与「反映主义」形成了对比。反映主义认为:

「我们可以获得关于现实存在的先验知识,而这一知识并不依赖于心智对世界的任何施加或铭刻,而是因为世界中的某些结构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可理解性。」

根据史密斯(Smith)的说法,这种反映主义的理解或许更贴近米塞斯的实际做法;这表明,他所宣称的认识论立场与其隐含的、旨在揭示社会世界的实在论本体论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矛盾或不一致。

无论如何,米塞斯曾表示,「有关行动学判断应被称为分析的还是综合的,这类问题只是文字上的兴趣所在」。李森(Leeson)与博特克(Boettke)据此将他解读为回避了分析/综合的二分。尽管米塞斯「显然相信人类心智中存在用于理解世界的逻辑范畴,并在此意义上秉持一种彻底的主观主义立场」,但他也对人类心智逻辑结构的自然史进行了反思,进而思考先验知识本身的起源。他注意到,这一逻辑结构是一种「生物学事实」,是演化的产物。他假设,「只有那些成员按照正确范畴行动的群体——也就是那些与现实相符合的范畴——才可能生存下来」。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这些范畴「既不是人类心智的任意产物,也不是某种约定俗成……它们适用于外部世界的结构,反映了世界和现实的属性」。因此,对这些范畴本质的反思,能够为我们提供关于真实事物的知识。

尽管其他观点同样具有合理性,这一段或许是最具启发性的对米塞斯的解读(而其深远含义已超出本文讨论范围)。无论如何,与马克·布劳格的批评相反,认真对待米塞斯的思想,确实促成了富有洞见的方法论层面的反思。

3. 米塞斯对行动的再思考3.1. 行动即理性行动

根据米塞斯的说法,「行动是意志的付诸实施,是意志转化为行为的机制;它指向目的与目标,是自我对刺激与环境条件所作出的有意义回应,是个体对决定其生命状态的宇宙情境所进行的有意识调适」。行动「必然始终是理性的」,这一必然性具有分析性特征:行动「根据定义,始终是理性的」。如果某种行为不是理性的,那它就不是行动,而是别的什么东西。

米塞斯所说的「理性」,似乎是指「受到理性引导」。他写道:「理性的行为意味着,人面对无法满足所有冲动、欲望与需求这一事实时,会放弃那些他认为不那么紧迫的满足」。

正如第2章第2.2节所指出的,米塞斯主张,没有人会在不存在不满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就是说,行动总是伴随着对某种主观上更优状态的想象,或是相信行动可以缓解这种不满。换言之,行动的背后必然存在一个主观理由——对不同状态的偏好,以及相信该行动能够实现一个更好的状态。

关于行动必然是理性的主张,常被视为「显然错误,且与经验事实相悖」。考德威尔指出,这正是那些「起初看似荒谬,但一旦被正确理解便不再那么具争议性」的米塞斯方法论主张之一。

事实上,米塞斯并不否认,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可能在他人看来是不明智的;行动者也可能误以为某种行动有助于实现他们的目标。然而,正如他所指出的,这类判断依赖于我们对价值与效果的评估;但对他而言,我们的立场在理解他人行动时在概念上是无关紧要的。行动者基于他们自己的理由而行动,而非我们的理由。只要他们的目标与信念在逻辑上与其行动保持一致,那么这种行为在此意义上就是「合理的」,属于行动学的研究对象。

因此,米塞斯并不否认现实中存在通常被称为「非理性」的行动。但他不会将这类行动归为非理性,即便这些行动背后的动机是自毁倾向,或者源于未能意识到本应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便这些行为事后看来违背了行动者自身更明智的判断;甚至即便这些行为广泛被视为病态。借用弗洛伊德的观点,米塞斯指出:「即便是在神经症患者与精神病患者那种潜意识且看似荒谬的行为中,也存在意义,也就是说,存在着对目标与目的的追求」——这就是行动。

换句话说,行动学命题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宽泛的,而米塞斯所设定的理性标准则并不苛刻:

「既然没有人能够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取代行动者的判断,那么对他人的目标与意志进行评价就是徒劳的……批评者要么只是告诉我们,如果他处于他人位置,他会追求什么目标;要么便是以一种独裁式的傲慢态度,轻率地否定他人的意志与愿望,宣称哪种状态对这位他人而言『更合适』——实则不过是更符合批评者自身的偏好而已。」

「与其说非理性在行动中发挥作用,不如说:有人追求的目标不同于我所追求的,有人选择的手段也不同于我在类似情境中会采用的手段。」

科学既不能预设行动者的全知,也不应对其目标进行判断。行动学「并不自诩有能力去检验、修正或纠正价值判断。它是价值中立的」(wertfrei)。

3.2. 关于行动者与行动的同一性

即便是那种认为行动学中的理性仅取决于主观理由的观点,也需要加以限定。根据米塞斯的说法,一个人自身的价值判断,用来评估其先前行动的合理性,其标准并不比其他任何观念或规范更不武断。我们也许会认为昨日所为是愚蠢的,但在当时,我们确实是出于某种理由而行动。同样,一个人在不同时点表现出看似矛盾的行为,也不能因此就被认为是不理性的;最多只能说其想法发生了变化。米塞斯区分了思想领域中的逻辑一致性,与行动领域中的行动学一致性。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或主观评价的变化,持续性本身未必是一种美德。

即便承认上述观点,人们仍可能反驳说:一个人在行为上违背自己当前的信念或偏好,也可以被视为非理性。例如,当一个人采取了某种行为,而实际上她有更充分的理由不去那么做;或当她的行为与其信念和偏好相矛盾时。

然而,米塞斯主张,行动学所涉及的偏好或信念,并不是在行为之外就能被独立识别出来、并据此用来评判该行为的实体存在。他写道:

「价值或欲望的体系,只能在行动的现实中表现出来。这些体系除了个人的实际行为之外,并无独立存在的形式。我们对这些体系的全部知识来源,正是对人类行为的观察。每一个行动都与其价值或欲望体系完全一致,因为这些体系本身只是我们用来解释行为的工具。」

换句话说,如果行动与价值体系看似相冲突,那只是因为我们误判了行动者的行动理由。这并不意味着存在非理性的行动。相关的偏好与信念只存在于与某一具体行动共同构成理性结构的现实之中,而不是存在于跨时间的行为总体模式之中。米塞斯指出:「我们永远无法在行动之外识别欲望。行动总是与欲望相一致,因为我们只能通过行动推断出欲望」。正如朗(Long)所指出的,在行动学中,理由不是某种因果上的前因,而是构成行动的逻辑要素。

但如果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做出两件彼此矛盾的事情呢?例如,有人一边真诚地恳求把蛋糕拿走,一边又试图再抓一块。用日常语言来说,我们至少会说这个人表现得不够理性,尽管其行为并非不可理解。然而,对米塞斯而言,这两种行为都不能被视为非理性。每一个行为都有其理由,而这两个行为的并存并不构成一个统一的行动,因为其中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意图或「程序」——借用柯兹纳(Kirzner)的说法。

实际上,米塞斯很可能一开始就会反对这种例子。对他来说:

「一个人的个体行动总是相继发生的,它们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实施;只能以或快或慢的节奏先后展开。有些行动确实可以一举服务于多个目的,但称之为多项行动的巧合是误导性的。」

这一观点与他关于行动学「自我」的概念密切相关。他写道:

「自我是行动者的统一体。它是不容置疑的存在,无法被任何推理或诡辩所消解或抹除……心理学试图解构自我,将其揭示为一种幻觉的努力,是徒劳的。行动学意义上的自我是无可动摇的。无论一个人过去是什么,未来会变成什么,在他选择和行动的那一刻,他就是一个自我(Ego)。」

由此看来,如同「理由」一样,行动学意义上的自我(praxeological Ego)似乎也是构成行动的一个基本要素,并且存在于行动的当下。米塞斯似乎并不反对这样一种观点: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点上可以体现出多个自我。正如前文所指出的,他认为,一个人对自己先前行为所作出的理性判断,并不比他人作出的判断更具权威性。然而,他否认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可以进行两个没有统一意图的行动,这实际上意味着他否认一个个体在同一时刻可能拥有多个行动学意义上的自我。

就我们所能判断的而言,米塞斯既没有为前者的否定提供论证,也没有为后者提出独立的论证。我们可以在定义上将这两点纳入行动学的概念体系,但尚不清楚为何行动的本质必须预设这些命题。将行动概念上与行动者的意图联系起来,并不意味着必须排除行动者自身的分裂状态。任何人都能理解「我当时并不像现在的我」这句话。

3.3. 关于理性的心理社会学反思

如我们在第 2.2 节所见,如果说行动学试图阐明某种范畴框架的基本结构,或某种类型的可理解性,那么正是心理社会学使得行动学那些重言式命题与现实世界建立起联系——一方面通过判断这些命题是否适用,另一方面则是识别它们在现实中的可能指涉对象。用唐·拉沃(Don Lavoie)与维吉尔·斯托尔(Virgil Storr)的话说:「心理社会学是将观察到的现象与行动学范畴连接起来的桥梁」。

在行动学中,正如以色列·柯兹纳(Israel Kirzner)所指出的,理性依赖于内在一致性,即个体欲望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然而,一个人是否是行动者、是否正在行动、其具体目标与预期是什么,这些问题本身都属于心理社会学的范畴。因此,哪怕我们承认一旦上述心理社会学问题获得解决,行动学所关注的每个行动的内在一致性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立,将关于理性的讨论完全划归于行动学领域,仍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心理社会学的考察揭示出:我们可以在不违反任何有效行动学命题的前提下,对非理性行动进行合理界定,而无需对目标与手段做出任意的价值评判——也就是说,可以以价值中立(wertfrei)的方式识别非理性行动,正如米塞斯所设想的社会科学解释所要求的那样。

需要注意的是,科学的方法,特别是心理社会学的方法,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与实践方式十分相似——正如拉沃与斯托尔所强调的那样。米塞斯也指出:

「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范畴上并不是不同于每个人在日常行为中所采用的方式。它们不过是更加精致,并在可能范围内被尽量清除了矛盾与不一致而已。」

如果我们反思日常生活中对他人行为进行理解的实践,会发现我们依赖的是在时间中积累起来的各种信息来源,包括直接观察其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或通过他人转述获得的信息。我们还会依赖大量后验性的、松散的规律与经验中形成的习惯性认知,例如:人类通常是有目的的行动者、人们不会时刻改变主意,或在众所周知的情境中,大多数人倾向于做出愚蠢行为。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只有当一个人在不同时点上的行为展现出某种规律性时,我们才会持续地把他看作是一个行动者,是出于理由在行动的人,具有某些偏好、信念及其他心理状态。

米塞斯对此有所表达,他写道:

「我们通常假设,只要没有特殊理由,人们未来的行为将大致与过去一致……我们会根据对某人过去行为的了解,构建出一个我们称之为其『性格』的框架。我们假定,在没有特殊干预的情况下,这种性格不会改变;进一步说,我们甚至试图预测,某些特定情境变化将如何影响他可能的反应。」

确实,我们会对他人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稳定性以及其意图形成某种预期。这些预期的确定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当某个行为与我们的预期不一致时,我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么我们对这个人的判断至少有部分是错误的,要么此人确实在某些方面发生了变化。但我们也可能认为,这一行为从行动者自身当前的立场来看是不协调的、偏离常态的。如果我们对原有预期的确信程度足够强,同时具备独立的心理社会学理由去相信此人并未发生变化,那么我们就倾向于将该行为视为与其自我认知不一致的异常表现。

不妨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我们相信简(Jane)确实下定决心要参加波士顿马拉松。为了备赛,我们和她已经连续好些天每晚一起跑步。某天她没有出现,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她大概遇到什么突发状况,甚至开始担心她的安危。然而,事后她坦承自己只是因为一时懒惰而没有出门,并因此感到内疚。显然,如果类似的情况反复发生,我们就会开始怀疑她是否真的致力于完成马拉松。毕竟,在适当的情境中如果缺乏相应的行为倾向,我们很难说一个人真正「想要」某个目标。按照柯兹纳的解释,我们可以说她「只是暂时用一个新的目标——一时的诱惑——取代了先前所选择的目标」,即便这种替代只是短暂的。或许第二天她又会照常跟我们一起跑步。然而,结合我们与简相处的过往经验,以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心理社会学理解,另一种解释也同样成立:我们可以相信她的说法——她的行为违背了自己更深思熟虑的判断。她之所以留在沙发上,的确有其理由,但她原本有一个在主观上更强的理由去履行自己的训练计划。从行动学的角度看,这两种行为都是有理由的,因此都构成行动,并不属于「非理性行为」。但两种解释之间仍存在关键差异:第一种解释隐含的假设是,简在不同时点展现出两个连续的行动学自我;而第二种解释则认为,在同一时刻,简的内在可能并存着两个行动学自我。

行动者的识别属于心理社会学的判断,而从心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在同一个人身上识别出多个同时存在的自我,并非毫无道理。如果一个人内部存在多个行动自我,那么米塞斯所说的「行动必然是理性的」这一主张,其实际含义只是:每一个行动学意义上的自我不可能非理性地行动。而一个人确实可能在同一时间从事多项行动,每项行动都必然与其所体现的价值体系相一致,但这些行动彼此之间却可能在价值体系上不协调。换言之,我们确实可以在不违反任何有效的行动学命题(甚至包括「行动必然是理性的」这一命题)的前提下,合理地——而非武断地——说某人做出了非理性的行为,只要我们是以该行为者自身在当下的主观立场为判断标准。在日常理解他人行为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有多种解释变量可供调整。在前述简的例子中,我们可以选择重新评估她对马拉松的承诺,也可以理解为她当时的行为不够理性。采取价值中立的立场,并不要求我们必须选其中某一解释而排斥另一种。然而,米塞斯思想的主导精神确实告诉我们:不要选择后者。但问题在于,第二种解释并不总是与第一种在经验层面上等价,甚至有时后者能更好地解释事实。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作出一个心理社会学上的判断,即简的行为是非理性的,因为在此前的互动中,我们已经根据她的行为模式和意图,形成了某种预期。要实现这种理解,前提是我们必须以某种程度上的个体持续性为基础,也就是说,行为者在时间中的一定稳定性是必要条件。正如戴维森所指出的,这种可理解性的基础,是以个人为中心的理性背景。如果偏离过大,或者行为持续变动、毫无规律,我们不仅会怀疑简是否真的致力于完成马拉松,甚至会怀疑她是否理解「马拉松」这个概念;而如果她的行为足够紊乱,我们还可能质疑她是否是一个有意识、能行动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行动学的命题就将不再适用。简言之,一个人完全可能从她自身当前的立场来看,表现出非理性行为。指出这一点,并未违反任何行动学命题,除了那个未经论证、将个人等同于单一行动学自我的假设。我们同样没有违背价值中立的原则。

在遵循米塞斯整体理论视野的前提下,承认在社会科学解释中可以适当地归因于非理性,有其若干优势。这一承认拓展了社会科学解释的概念资源,使某些本可能被归为「纯粹行为」的现象,也能纳入行动学的分析视野之内。它还能够促进与其他理论框架之间的对话与批判,尤其是那些在经济学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甚至滥用非理性归因的框架。

话虽如此,米塞斯对于行动本质的分析有力地揭示了:一致性与理性是行动者身份的构成要素。将某一行为归为非理性,必然会对行动学所提供的解释架构造成压力,而正是这一架构赋予了心理社会学判断以意义。如果说非理性并非必须被排除在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解释之外,那么米塞斯的思想也让我们理解到:为何将非理性作为「最后的解释手段」是有其好处的。除了将某人行为描述为非理性所引发的道德问题(这是米塞斯所关心但本文未能深入讨论的内容)之外,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也让我们得以一窥这类非理性描述在概念上可能引发的紧张与冲突。

4. 米塞斯论人类心智的逻辑结构4.1. 人类共通性的基础

对米塞斯而言,行动学的解释框架源于内省——它是「通过对我们自身有目的行为的认知与分析而获得的」。然而,我们也认识到,将他人视为有目标、讲理性、能够塑造其环境的存在,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有用:「日常经验证明……我们的同伴就像我们自己一样,是行动者」。思考与行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特征,是人的本质区别所在。

我们之所以能够借助这一解释框架理解他人的行为,正是因为我们「可以诉诸于某种所有人共有的东西」。这种「共有之物」,米塞斯称之为「人类心智的逻辑结构」。对他来说:

「人类理解现实的心智结构,只能诉诸两种原则:目的论与因果律。凡不能归于这两个范畴的事物,对人类心智而言即是完全不可知的」。

「例如,『A 在同一时间既是 A 又非 A,或者说偏好 A 胜于 B 的同时又偏好B 胜于 A」』——这样的观念对人类心智来说,是完全不可思议且荒谬的。」

但是否可能存在一种有思维、能行动的生物,其思维逻辑——进而其行动逻辑(正如米塞斯所说)——与我们根本不同,甚至完全不相容?米塞斯也承认,在人类当中,思维与行动方式存在差异,而这正是构成每个人独特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文化差异更为显著的群体之间,这种差异则更加明显。例如,一个坚信万物有灵论的人,其行为方式对于深受当代科学世界观熏陶的人来说,可能极难理解。人类之间在思维与行动方式上的巨大差异,确实会造成相互理解的障碍。

就我们所知,米塞斯对此并不会表示异议。但关键在于,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存在一种彻底不同的思维与行动逻辑,否则行动学以及基于行动学的经济学命题就将不再适用。而米塞斯显然并不认为存在这种完全异质的逻辑系统。

我们的问题,其实更关乎这样一种可能性:是否存在一种生物,它能够思考,但其思维经常、明显或根本性地违反非矛盾律;或它能够行动,但其行为毫无目的,或并不预设因果关系。令人惊讶的是,米塞斯似乎并未否认这种思维与行动逻辑根本不同于人类的存在在概念上是可能的。他甚至设想过拥有超人或次人类心智的生物。但他也强调:

「对于人类心智而言,只有一种逻辑是可理解的……同样,只有一种行动方式是人类的、并为人类心智所能理解的。至于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以完全不同方式思考与行动的其他生物,这超出了人类心智的认知能力范围。」

在这里,米塞斯并不是在宣称确实存在无法思考或行动的人类,或真有某种超人类或次人类的生物。他所表达的是:或许确实存在一些人,他们能够思考和行动,但其思维与行动方式并不如他所理解的那样。他并不是在断言这种人真实存在。事实上,他曾指出,如果有一个人类种族拥有「不同的心智逻辑结构……他们在将理性作为生存斗争工具的过程中将会失败」。但他想说明的是:设想这种存在在概念上并不矛盾,是可以被思想所构造的。

总而言之,米塞斯告诉我们:通过内省,我们能够提炼出一套解释性框架,而经验表明,这套框架可以有效地应用于他人身上。这种有效性本身,就是人类拥有共同心智逻辑结构的证据。这套解释框架同时也划定了我们理解能力的边界。对于那些超出这一边界的东西,作为科学研究者的我们无需介入或加以探讨。

4.2. 关于一种根本不同心智的可能性

如第 2.3 节所指出,米塞斯常因其过度的先验主义立场而受到批评。唐·拉沃与维吉尔·斯托尔指出,「从事行动学理论建构的人,必然是身处历史情境中的人,因此他所发展的理论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时代印记」。他们强调,行动学的出发点并非任意的假设,而是现实世界的经验——不过,这里的「经验」并非历史主义或朴素经验主义所指的那种,而是指一个人若从未有过行动的经验,就不可能对行动进行反思。路易斯(Paul Lewis)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指出,米塞斯的行动学论证具有「制度依赖性」,并据此得出这样的结论:

「至少在逻辑上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米塞斯所提出的将人类行为理解为有目的行动的观念,只是我们当前所处的特定语言游戏或社会文化语境中的一种解释方式。而关于人的行为的其他解释方式,也同样是可能的。因此,所谓『行动公理』或许更适合被理解为一个经验证据充分、但仍然可能出错的命题。」

在第 3.3 节中,我们考察了日常解释框架的常规适用条件——这一框架正是行动学所提炼出来的——以此指出,米塞斯的内省性推理在某种程度上使他忽略了一些重要概念的可能性,例如:在不违反价值中立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人的行动描述为非理性的说法完全可以是自洽的。以类似的思路,我们接下来将为米塞斯的一个核心结论辩护:所有能够思考与行动的人类都共享一套思维逻辑。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认为,米塞斯承认一种与我们完全不同的心智逻辑在概念上是可能的,这一点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我们需要注意,个体的思想、信念、欲望等的身份认定,是依赖于其行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思想之间的联系——其中一部分联系便是逻辑关系。回到我们之前举的例子,我们之所以认为简想要参加马拉松,是因为她展现出了与这一目标相一致的行为倾向。如果我们知道她并不认为自己有能力跑完波士顿马拉松,同时她也相信:如果按照计划训练,她现在就应该具备能力——那么,我们自然会怀疑她是否真的相信自己已经按照计划在训练。一个人如果无法从自己的信念中推导出一些最基本的逻辑结论,这通常表明我们误解了她的信念,而不是她采用了某种不可理喻的推理规则。正如戴维森所总结的那样:「一个思想的身份无法脱离它在……整个思想网络中的位置;它一旦在网络中被重新定位,也就变成了另一个思想。因此,信念上的根本性不一致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这些观察结果,与我们在第 3.3 节中所提出的观点是一致的——理性对于某种类型的可理解性是不可或缺的。思维模式确实可以是不合逻辑的,但那种「非理性」的行动或思考,只有在一个理性一致的背景之下,才具有可理解性。一旦我们意识到,行动学所提炼的其实是一种社会实践,也就是说,它是由规则构成的,我们也就可以明白:如果某种心智模式与之偏离得太远,或呈现出所谓的「正交性」,那么该解释框架就不再适用。是否将一个对象视为思考与行动的存在,是一个经验性判断;但如果它不能「以我们相似的方式」进行思考,那它就不会被我们认作是一个有思想、有行动的存在。换句话说,真正的替代选项不是一种根本不同的思维方式,而是:此刻我们面对的,不再是一个具备我们日常意义下「思考」或「行动」的存在。

正因如此,当米塞斯提出可能存在一种与我们根本不同的心智时,我们不得不与他分道扬镳。米塞斯写道,我们永远无法理解那样的心智,他的意思似乎是:我们将对它完全盲目。但在这一点上我们持不同意见:当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在此情境下,是没有思维或行动)可供理解时,「盲目」这个说法就失去了意义。米塞斯之所以会误入歧途,正如我们在第 4.1 节中指出的,是因为他认为解释框架来源于一种非历史性的内省过程,而我们是在经验中逐步发现这套框架可有效地应用于他人身上的。他因此开放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这套框架可能并不适用于他人——但他所说的并非一种后验性的可能性(即存在不思考、不行动的人类),而是一种我们认为在概念上自相矛盾的主张:即只有他一个人以他所认知的方式在思考。这使他几乎滑入了唯我论(solipsism)的深渊。无论米塞斯这种内省式方法论的优点何在,只要它抽离了解释行为中本质的社会性与主体间性,就不可避免地会遮蔽或混淆一些重要的概念性真理。【译者注:米塞斯对于社会主义计算可行性的论点的逻辑漏洞正在于此,即中央计划者根本无法理解企业家】

如果我们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多重逻辑」(polylogism)或任何关于视角或思维模式之间存在正交性、无法理解性的主张,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在概念上就是自相矛盾的。此外,路易斯在前文中提出的担忧也应当得到缓解——不过,并非像他那样通过接受解释框架可能是错误的这一前提,而是通过承认:这一解释框架的效用或适用性,并非在任何情境下都能自动得到保证。

如果所有的思考与行动都共享某种基本的逻辑结构,那么那些抽象的思辨活动——例如对经济学中诸如「行动」或「理性」这类核心概念的阐释——便拥有超越任何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环境或族群边界的意义。但与此同时,这一前提也完全兼容于思维与行动者之间在个体特质和文化背景上的深刻差异。因此,它绝不应被理解为一种忽视经济现象之社会文化与制度背景的「方法论豁免权」。恰恰相反,它使我们意识到:若不关注这些背景条件,就无法有效辨认那些经济学核心概念的适用场域。奥地利学派的多位学者曾有力地提出了这一方法论主张。

5. 结论

对米塞斯而言,行动必然是理性的。这并不意味着他否认现实中存在通常被称作「非理性」的行为。然而,如果我们像他那样,既否定了可从行为模式中提取出的偏好与信念在规范意义上的相关性,又拒绝承认同一个人可能在同一时刻具有多个行动学自我,那么我们便无法在价值中立的前提下,对某一行为作出合理的非理性归因。在这种条件下,「非理性」就被排除在米塞斯所理解的社会科学解释框架之外。

考虑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用以理解他人与其行为时,非理性归因在表面上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因此,彻底否定其概念上的一致性与科学正当性,未免令人质疑。然而,米塞斯关于理性的行动学反思,大体上仍经得起这一问题的考验;他对价值中立的坚持也依然成立。

正如我们先前所指出的,当面对具体的社会现象时,心理社会学的任务是为行动学命题中的术语识别出合理的现实指涉对象。而这些相关的「理由」并不能简单地从它们所正当化的个别行动中直接读出。这种识别需要心理社会学的洞察力,依赖于经验,也可以被经验所修正。它是一个跨时间的过程,通常发生在对「人」的层面上,而非某个孤立的行动或单一的行动学自我上:我们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逐步认识他们的。一个人昨日的行为,往往是我们理解其今日行动者身份的重要依据。

因此,社会科学的解释始终必须在行动学命题之外,辅之以心理社会学的判断,例如有关行动者的身份所在,或其心理状态的稳定性等。我们完全可以在心理社会学意义上合理地说:某人体现出多个行动学自我,某人在同一时刻从事多项不同的行动,或某人拥有跨越单一行动当下的、心理社会学上相关的偏好与信念,而正是这些因素构成了我们将其视为行动者的依据,并使得行动学中的理由识别成为可能。只要心理社会学者并未用自己的价值体系或效果判断去取代行动者本人的尺度,就不存在对价值中立原则的违反。

本文讨论的结论是:我们完全可以同意米塞斯的主张——即任何行动必然有其理由——而无需预设心理社会学层面上的判断,例如该行动是否属于非理性行为。当然,非理性行为始终会对某种类型的可理解性构成挑战。唯有理性的存在者,才可能偶尔表现出不那么理性的行为。

进一步而言,只有理性的存在者才可被称为具有思维能力的存在;而正如米塞斯所主张的,思考与行动,正意味着「极大程度上与我们相似」。但这也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是否可能存在一种与我们完全正交的思维逻辑?这一问题,对那些主张行动学(进而包含经济学)【译者注:显而易见,还应该包括法学、(教条)马克思主义等学科】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人而言,尤其重要。正如我们所论证的,任何一个思想的身份,都取决于它在一个思想网络中的位置——这个网络包括逻辑关系在内。人不能只有一个思想;思想之间必须彼此连贯,才能构成真正的思想。而一套解释框架,就是我们用来观察世界的规则系统,用于识别、描述和组织事实。若我们改变这些规则,我们所识别、描述与组织的事实也将随之改变。这并不是说我们无法这样做,而是我们的解释框架与我们的生活形式是适配的——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经济学中,皆是如此。在这一点上,米塞斯没有走得足够远。因为他仍承认,可能存在一些思考与行动的存在者,其心智逻辑与我们全然不同、根本不可理解。

注释与引用略。

拓展阅读

「根据这种观念,人的特征就是要去做某件事,而并非只是简单地在合适的力量的影响下去经受快乐和痛苦。人并非只是一团被放置在环境力量运行的路线中,从中获得满足的欲望,而是一个在演变的活动中寻求实现和表达的习性和习惯的连贯结构。根据这种看法,人类活动,以及其中之一的经济活动,就不是满足既定欲望的过程的某种伴生物。活动本身就是这个过程本质上的事实,引导行为得以发生的欲望是个人性情的一些具体表现(circumstances of temperament),它们决定着给定情况下活动自身演变的具体方向。只要把人的态度视为他所采取的特定行动的动因,那么性情的这些具体表现,对于这个产生行动的个人来说,就是最终的和确定的。但从科学的观点来看,性情的这些具体是行为人现有的意识框架内已经包含的因素,是他的先辈和他本人的生活积累到今天的结果。性情的形成是他的遗传特性和过去的经验的产物,是在既定的一系列传统、惯例和物质环境下累积提炼而成的;它们为下一步的过程设定了起点。个人的经济生活史是一个手段适应目的的累积过程,当这个过程进行时,目的本身也在累积性地变化着,行为人和他所处的环境,在任何一点上都是前一个过程的结果。他今天的生活方式受到从昨天留传下来的生活习惯的强制,也受到作为昨天生活的机械性残余的环境的强制。」

「在现代的一般知识体系中,事实是按照因果序列来理解的。对于由现代机器工业的迫切要求所塑造的那些客观事实的知识来说,尤其是这样。对那些被彻底灌输了注重实际的习性的人来说,经济学的各种法则和定理,以及其他处理事物的正常过程的科学的法则和定理,都具有一种“不切实际”(unreality)和无用的特征,这一特征使他们对此失去认真讨论的兴趣。对他们来说,各种法则和定理是“不真实的”(unreal),因为不能够按照他们处理事实的时候必然习惯使用的方法,来理解这些法则和定理。同样注重实际的心智态度和程序模式现在已经向前发展,进入了科学知识的更高层次,甚至进入到那些用一种较基本的方式来处理经济学同样研究的人类素材的科学中,这使得经济学家们自身开始感觉到了他们那些关于“正常”情况的定理的不切实际。如果现代工业生活所带来的实际迫切需要一直都表现出和现在一样的特征,从而一直继续坚持非人格的知识方法,那么,那种仍然存在的(本质上是万物有灵论的)确定常态观念,在经济学领域将被那种按照一个累积性序列来理解事实的(本质上是唯物论的)习性所替代,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

——索尔斯坦·凡勃伦《为什么经济学还不是一门演化科学》配资平台排名,商务印书馆,张林、贾根良译。有趣的是,原文中,这一段之前是对于奥地利学派的批判---而此时米塞斯才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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